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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裁判员评分:
舞狮竞赛属技能类、表现性,由裁判员评分的竞分性集体项目。
裁判员评分有5人评分组,7人评分组,9人评分组三种方法(均设1名值班裁判)。
裁判员根据运动队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,依据舞狮评分规则标准,减去由裁判员执行的失误的扣分,即为该队的得分。
第二十六条 应得分的确定:
一、五名裁判员评分,取中间3个有效分值的平均值为运动队的应得分;
二、7名或9名裁判评分时,取中间5个有效分值的平均值为运动队的应得分;
三、应得分只取小数点两位(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)。
第二十七条 有效分的差数规定:
一、当应得分在9.5分和9.5分以上时,差数不得超过0.2分;
二、当应得分在9分至9.5分以下时,差数不得超过0.3分;
三、当应得分在9分以下时,差数不得超过0.5分。
第二十八条 基准分的应用:
当评分裁判员有效分之间的差数出现不符合规则规定时,裁判长判定的分数即为基准分,将基准分与共最接近的两个不效分数相加除3,即为该队得分。
第二十九条最后得分:裁判长根据规则,再在该队得分中减去套路完成时间、套路难度不足,重做、踩线、出界等失误所致的扣分分值后,所剩分值即为该队最后得分。
第三十条 解释权
本规则解释权属国际龙狮总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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